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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2010年确定劳动保障“八件实事”
内蒙古新闻网  10-02-08 16:02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记者近日从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加大城镇新增就业力度,内蒙古确定了2010年劳动保障“八件实事”。

  进一步加大就业工作力度。加大城镇新增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和农牧民工的就业再就业、创业培训力度,扩大小额贷款规模,延续执行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开展“创业园区”和“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90%以上农村牧区“零转移家庭”实现转移就业。年内城镇新增就业达到22万人以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1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以内,农牧民转移就业达到240万人,比上年增加5万人。

  再次提高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提高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计算基数由900元统一调整为1000元。从1月1日起实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区内转移接续。

  继续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将居民医保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城镇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5倍左右,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分别达到75%和60%以上。

  扩大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试点范围。在去年各地试点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国家批准内蒙古10个试点旗县和自治区确定的3个试点旗县的试点工作,参保人数累计达到160万人以上。在此基础上总结经验,鼓励推动有条件的地区按国家和自治区政策启动实施。

  解决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在已经解决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力争将集体和其他各类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纳入城镇职工或居民医保范围。

  提高工伤职工三项待遇标准。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对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费标准进行调整。

  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积极稳妥地解决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和“五七工”参加养老保险问题,力争在年底前基本解决这一历史遗留问题。

  继续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年内出台建立企业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并根据自治区经济发展情况、就业状况和物价水平,适时提高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文/罗杰)

[责任编辑 安华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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