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这是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一项重要议程。
2010年5月28日上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组成人员认为,蒙医药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原创医学和优秀传统文化,是我国重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同时也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重新制定这个条例是必要的。同时,组成人员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2010年7月1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并按审议结果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原稿基础上进行了十二处修改并对条例(草案)的文字表述和条文顺序进行了规范与调整。
7月28日下午,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
组成人员认为,2001年,《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自治区蒙中医药事业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全面、协调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随着蒙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原条例的许多规定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组成人员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蒙医药中医药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原稿的基础上增加了很多新的内容,而且内容也符合自治区的实际,可操作性比较强,对蒙医中医管理体系的建立、蒙医药高层次人才培养等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规范。 (内蒙古新闻网 李中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