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了解到,为进一步完善户籍管理制度,提高人口管理水平,为全区开展第六次人口普查工作提供准确的户籍资料,我区要解决六类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
对于公民因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早婚早育等原因没有落户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申请,报所属旗县(市、区)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办理户口登记,同时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对于公民因户口底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丢失或人口信息系统更换、人口信息库内人口数据丢失造成的无户口情况,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根据本人申请和本人提供的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报所属旗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基层基础(户政、治安)部门审批后予以补录。
对于公民因常年外出被注销户口,现又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实际居住的,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本人未在其他地方办理落户的,应当按照自治区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革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有关规定恢复其原籍户口。
对于公民持有过期的户口迁移证明而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凡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不论迁移证明过期时间长短,只要本人申请,迁入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后应准予落户。不符合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予恢复其户口。
对于户口迁移证明遗失的,经本人申请,原证件签发地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应按原证件内容及时予以补发。
对于因收养人无法按规定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导致被收养人无法办理户口登记的,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人口计生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办理户口登记。(记者刘欣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