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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新闻网  11-05-11 09:19 打印本页 【字体:    来源: 内蒙古日报  
 

自治区各机关、团体、事业、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政府令第18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机关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内残联办字[2004]41号)规定:自治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级负责制度,分级核定、分级征收。中央直属、外省市驻自治区单位;自治区所属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自治区有关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核定后,由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负责征收。

  一、2011年5月—7月为审核认定期。各用人单位从即日起携带上年度《劳动情况年报表》(国统字102表)、《内蒙古自治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在岗残疾职工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残疾人就业证原件、残疾职工劳动合同、2010年12月份工资领取单复印件(加盖公章)和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等资料进行审核。中央直属单位应当由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全系统的审核材料,统一审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审核的单位,按未安排残疾人计算,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在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对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进行审核认定,按照审核结果开具《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核定单》,作为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征收和缴费单位申报的依据。对符合条件的新增在岗残疾职工核发《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就业证》。

  三、各单位在接到核定单后,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缴入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对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内蒙古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从10月1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四、缴费单位对缴纳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缴纳决定,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年审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大学东路29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征收大厅)

  电话:0471—4964022

  联系人:韩咏梅 高荣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地税局直属征收管理局

  2011年4月28日

[责任编辑 刘宇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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