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召开的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
《意见》指出,落实“两个责任”是党章赋予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的重要职责,是党中央根据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斗争形势提出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对于深入贯彻党中央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工作的要求,全面落实“8337”发展思路,加快我区改革和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富民强区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强调,各级党委(党组)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主体,也是工作落实主体。党委(党组)领导班子要履行集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选好用好干部、弘扬党的优良作风、领导和支持查办案件、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深入推进源头治理。党委(党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抓班子带队伍做表率,积极推进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到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要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担当,督促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廉洁从政,履行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党委(党组)班子其他成员要履行“一岗双责”的责任,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强化工作指导,履行分管职责,落实具体任务,注重日常监管,搞好廉政风险防控。
《意见》强调,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执纪监督专门机关,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负监督责任。要按照党章和党内相关法规,明确职责定位,聚焦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作风建设监督检查,全面加强党内监督,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责。
《意见》要求,各级党委、纪委要围绕落实“两个责任”,健全完善和认真执行各项具体保障制度和措施。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对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进行“签字背书”;建立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报告制度,每年以书面形式分别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报告上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情况;健全述责述廉制度,围绕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作风建设、个人有关重大事项和廉洁从政情况等方面进行大会或书面述责述廉;实行党政正职接受评议制度,下级党政正职述责述廉报告报上级纪委,接受上一级纪委审阅、评议;落实廉政谈话制度,强化党委、纪委约谈制度,完善专项检查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四风”长期滋生蔓延或者出现腐败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发生重大腐败案件和严重违纪行为的地方、部门和单位实行“一案双查”,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倒查追究相关领导责任。(记者 韩卿立 通讯员 付金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