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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君:监管废弃食用油的铁人
内蒙古新闻网  08-07-31 16:54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第九条收集加工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废弃食用油脂实行集中收集、统一加工处理;

  (二)有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运输工具;

  (三)建立废弃食用油脂来源、数量和去向的生产经营台账;

  (四)执行生产、经营月报制度,按期如实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加工再生油品量、销售量、销售去向等情况;

  (五)废弃食用油脂的贮存和加工场所必须标有“废弃食用油脂”的识别标志;

  (六)废弃食用油脂回收人员必须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取得“废弃食用油脂清收证”后方可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工作。

  第十条收集加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销售废弃食用油品;

  (二)禁止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再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在加工生产期间,不得擅自闲置、拆除、关闭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

  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旗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废弃食用油脂排放申报登记或者未建立生产经营台账、未执行生产经营月报制度的;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及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管网或者擅自倾倒的;

  (三)在生产经营期间擅自闲置、拆除或者关闭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产生二次污染的;

  (四)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或者未有效将油水分离的;

  (五)未按规定使用“废弃食用油脂”识别标志的;

  (六)未取得清收证件擅自从事废弃食用油脂收集的。

稿源: 内蒙古新闻网  编辑: 马铃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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