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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二审未宣判 专家称应当尽量避免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09-09-05 09:5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孙伟铭在驾车至成龙路卓锦城路段时,高速向右侧绕行后又向左侧迅速绕回,越过中心双实线,与相对方向正常行驶的一辆“长安奔奔”轿车猛烈相撞,造成“长安奔奔”车上的5名驾乘人员中1人受伤、4人死亡(其中两人当场死亡,两人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随后,孙伟铭所驾车又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再与“奥拓”车后的一辆“蒙迪欧”轿车发生擦挂,接着与一辆“QQ”车相撞,直至自己的别克轿车不能动弹,孙伟铭的“疯狂之旅”才停了下来。

  事后经司法鉴定,孙伟铭所驾驶的别克轿车在碰撞前瞬间的行驶速度为134~138km/h(事故路段限速60km/h)。

  事故发生后,伤员及孙伟铭被救护车送到医院,交警部门随救护车到医院,发现孙伟铭有饮酒嫌疑,当即提取孙伟铭血液进行乙醇检验,检验结果为: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35.8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在随后的调查中,交警发现孙伟铭居然没有驾驶执照,系无证驾驶。他于2008年5月中旬购置这辆别克轿车,并以自己的名字登记入户,在未办理驾驶证甚至未在任何驾校学习过的情况下,长期无证驾驶该车,交警发现,事发前他已有10余次违章记录。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安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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