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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伟铭案二审未宣判 专家称应当尽量避免死刑
内蒙古新闻网  09-09-05 09:59 打印本页 【字体:    [发表评论]
 

  施杰说,我国《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面对交通肇事行为,普遍应用这个罪名。当然,用这个罪名对酒后驾车等行为的处罚相对不重,很多人认为不利于约束酒后驾车等行为,但要改善这个问题,手段是修改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而不是另找罪名来惩处犯事者。

  他接着提高了语调:“孙伟铭案的一审判决,以生命为代价,换取了全社会对醉酒驾车的重视,但是,剥夺生命必须慎重,因此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给予孙伟铭应有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公诉人员反驳了辩护律师对罪名的异议,表示孙伟铭属于无证、酒后、超速驾车,并且是在肇事逃逸过程中造成了惨重伤亡,多种恶劣手段叠加,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标准。

  但在量刑上,公诉人员从死刑的立场上退了一步。

   在法庭上,孙伟铭始终懊悔不该对自己的酒量和驾驶技术过于自信,懊悔自己法律意识淡薄,以至于酒后驾车闯下大祸,犯下难以弥补的过错。

   二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将提交审委会后再宣判。

  作为一名法律专业人士,四川大学法学教授周伟对记者表示,一审判得不太合适,因为刑法规定了交通肇事罪,就是拿来适用交通肇事行为,结果一审定了危害公共安全罪,还判处死刑,“当前全世界都在逐步废止死刑,体现尊重生命的人权理念,因此在我国也应当尽量避免死刑。对于交通肇事罪目前存在的量刑偏轻,可以通过加重刑期来解决。”(记者 闵捷)

稿源: 新华网  编辑: 安华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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