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公务接待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自治区接待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区党政机关公务接待工作,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接待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公务接待的管理和规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公务接待审批控制制度。公务接待应当统筹安排,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实行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接待单位应当依据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单位公函安排接待任务,特殊情况下可依据电话记录安排。对接待对象提出的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要求一律不予安排,不得将国家工作人员休假、探亲、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二十六条 公务接待活动不得在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需要安排体现我区草原文化特色和少数民族待客习惯的敬酒、献歌、献哈达等民族礼仪的,应当控制规模、范围和时间,同一批接待对象一般只安排一次,不得多地重复安排民族礼仪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除受接待场所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外,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八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用餐,确因工作需要可安排一次工作餐,并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用餐应当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安排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二十九条 公务接待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
第三十条 党政机关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建立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之一并接受审计。
第三十二条 外宾接待工作应当遵循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来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审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者作出承诺。
外宾邀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安排接待活动,接待计划应当明确外宾团组中由我方招待的人数和天数,费用开支范围以及资金来源、列支渠道、预算等,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
对应邀来我区的外宾,接待单位应当根据互惠对等原则或者外事交流协议等,区分为全部招待、部分招待和外宾自理。无互惠对等原则及外事交流协议的,招待天数不得超过5天,招待人数由接待单位按内部规定执行。超出规定天数和人数的,一律由外宾自理。
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对中央部门安排来我区访问的外宾团组按照外宾接待有关规定和要求安排。
第三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地方应当参照国内公务接待标准,制定招商引资等活动的接待办法,严格审批,强化管理,严禁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等名义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四条 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所属宾馆、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
建立接待资源共享机制,推进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机关所属接待、培训场所企业化管理,降低服务经营成本。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餐饮、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五章 公务用车
第三十五条 推进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转变传统的公务用车运行管理方式,合理有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自治区实际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公务用车实物配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取消的公务用车,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统一规范处置。取消的一般公务用车,应当公开招标评估、拍卖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处置公务用车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国库。
行政区域(城区或者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公务人员自主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不得以车改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第三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严格控制新增车辆,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严格按规定配备专车,不得擅自扩大专车配备范围或者变相配备专车。
从严控制执法执勤用车的配备范围、编制和标准。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当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编制由财政部门会同行政执法机关主管部门、车辆编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确定;有关部门单位配备执法执勤用车和特种用车计划,应当报自治区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十七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
公务用车严格按照规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领导干部职务晋升、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行政府采购。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加强对定点采购价格、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完善公务用车经费支出管理规定,强化预算管理,降低运行成本。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并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作出相应调整。公务用车运行费用按隶属关系列入部门预算。
第三十八条 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公务用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定点存放,严禁分散管理使用。
建立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和使用情况统计报告制度、单车运行费用核算制度、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节假日期间封存制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领导干部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因私使用配备给领导干部的公务用车。
第六章 会议活动
第四十条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改进会风,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规模,严格执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注重会议效率,提高会议质量。
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和财政部门应当制定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及会议费管理办法,明确会议分类、审批及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等规定。
严格会议审批,应当报批的会议,召开会议单位必须按归口向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提交会议计划,明确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人数、所需经费预算及列支渠道等,经党委、政府批准后组织召开。各单位自行审批的会议,应当从严控制。
党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应当统筹安排,会议内容、参会范围和召开时间相近的会议应当合并套开或者接续召开,参会范围较大的会议尽量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不请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单位和人员参会,从严控制会议工作人员。
第四十一条 党政机关会议召开场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管理。各类会议应当到定点饭店召开,定点饭店由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并由财政部门统一采购,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因特殊情况不能在定点饭店召开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经费不得突破各类会议标准。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等,应当优先作为本单位或本系统会议场所。
参会范围小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具备条件的应当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参会人员以驻地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驻地外召开。
党政机关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会议期间,不得组织旅游或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不得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者安排宴请,不得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
第四十二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会议费管理制度,将会议费纳入部门预算,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单独列示,执行中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旅游旺季可适当上浮。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会议文具应当按需发放,文件袋以纸质或者自备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