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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完善会议费报销制度。召开会议单位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会议代表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会议费支付应当按照自治区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政府采购制度有关规定执行,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结算。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违规使用会议费购置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以及与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

  党政机关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预算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对各单位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完善相关制度。

  第四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培训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严禁以培训名义召开会议。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明确培训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报销支付等规定,严禁在培训经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等与培训无关的任何费用,严禁以培训名义进行公款宴请、公款旅游活动。

  党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党校、行政学院、高校、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有关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积极利用网络、视频等现代技术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控制节庆、论坛、展会数量。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严禁使用财政性资金举办营业性文艺晚会。承揽国际性或全国性会议,须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批。从严控制举办大型综合性运动会和各类赛会。

  党政机关不得在企业、群众举办的活动中挂名,不得指派、委托其他单位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不得以财政资金出资参与其他单位举办的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节庆、论坛、展会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举办,不得擅自增加内容,严禁扩大范围、项目搭车,不得包含与主题、活动预期不符或者无关的活动。

  经批准的节会、庆典、论坛、博览会、展会、运动会、赛会等活动,应当严格控制规模和经费支出。经费实行预算管理,未经审批的活动不得列入预算,财政部门不予核拨经费。主办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严禁使用财政资金邀请无关人员参加活动,不得向下属单位、基层、企业、群众摊派费用,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支付费用邀请名人、明星参与活动,不得借举办活动发放各类纪念品。

  因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购买的专门设备,活动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统一收回,登记造册并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严格控制和规范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实行中央和自治区两级审批制度。自治区级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自治区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由自治区党委、政府审批,并报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备案。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审批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党政机关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内容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得扩大规模,不得提高规格,不得改变评选周期,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配套设立相应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未经审批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不得开展。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合理设置、注重实效,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评比达标表彰项目费用由举办单位承担,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相关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和接受赞助,不得以评比达标表彰名义乱发钱物或者组织公款旅游等活动。

第七章 办公用房

  第四十七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应当严格管理。凡是超过规定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以及未经批准租用办公用房的,必须腾退;凡是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当恢复原使用功能。严禁借用占用所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办公用房。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应当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党政机关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办公用房,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采取置换方式配给办公用房的,应当执行新建办公用房各项标准,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预算建设资金、资产整合等名义规避审批。

  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办公用房,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建设办公用房,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办公用房,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者专项建设。

  第四十九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朴素、实用、安全、节能原则,严格执行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单位综合造价标准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要求,推动实施绿色建筑。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当根据使用单位的级别和编制定员,按照规定的建设等级、建筑面积指标确定,不得追求成为城市地标建筑,严禁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第五十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建设资金安排。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用房建设。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加强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监理和审计监督。加快推行办公用房建设项目代建制。

  第五十一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因使用时间较长、设施设备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满足办公需求的,可以进行维修改造。维修改造项目应当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重点,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维修改造标准,不得擅自变更维修项目,提高装修标准。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列入预算由财政资金安排解决,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安排预算。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审批。盟市、旗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由盟市确定。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各单位自行负责,维修经费在本部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解决。

  第五十二条 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对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本单位“三定”方案,从严核定、使用办公用房,超标部分应当移交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用于统一调剂。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合理安排所使用的办公用房,并将办公用房占用、分配情况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单位,应当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的原则,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机构改革中人员编制调整的部门和单位,应当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并调整办公用房面积,腾退相应办公用房;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限期上交办公用房,不得自行处置。收回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根据办公用房调配计划、调配方案和各部门、各单位的实际需求统一调剂使用。

  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当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解决;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存量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应当经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租用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经费并履行房屋租赁手续,租用的办公用房纳入本单位办公用房统筹管理范畴,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监管。不得以变相补偿方式租用由企业等单位提供的办公用房。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定期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办公用房的数量、资产价值、产权变动、用房余缺、用房质量及使用情况,并向本级党委、政府报告。

  第五十三条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标准配置使用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办公用房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须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批,其他省级领导干部和盟市、区直党政机关负责同志须报自治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批,盟市以下单位报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审批。

  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兼)职的,应当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不得长期租用宾馆、酒店房间作为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人大或者政协任职,人大或者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者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第五十四条 积极推进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统一管理工作,健全完善物业服务、管理、收费标准和相关制度规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管理社会化。

第八章 资源节约

  第五十五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大力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能源资源消费统计、计量、审计、节约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能源、水的使用实行分类定额和目标责任管理。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技术产品,重点推广应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严格控制机关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等资源消耗设施运行,推进既有办公建筑和数据机房、中央空调、电梯等重点耗能设施的节能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设施设备。办公室、会议室等场所照明应当实行分割控制,尽量采取自然光照,杜绝“白昼灯”、“长明灯”。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在不使用时应当及时关机。严格执行办公建筑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标准。

  党政机关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节水器具,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建立巡查机制,严防跑冒滴漏。机关绿化应当采用耐旱植物,提倡使用节能、节水智能灌溉系统,减少灌溉频率。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开展再生水、雨水收集利用,建设节水型单位。

  第五十七条 健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制度。积极推广和优先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和经国家认证的高效节能、环保型产品,不得购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高消耗、低效率设备和产品。

  第五十八条 党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根据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统筹使用办公用地,从严控制规模,着力优化布局,严禁占用耕地。

  第五十九条 完善党政机关食堂备餐就餐节约粮食制度。机关单位食堂应当按照健康、从简原则提供饮食,在明显位置张贴宣传标语或者宣传画、摆放提示牌,提醒节俭用餐。建立食堂用餐人员登记制度,实施动态管理,做到按用餐人数采购、做餐、配餐,尽量减少剩余。对剩余食品和餐厨垃圾应当进行回收处理。

  第六十条 优化办公家具、办公设备等资产的配置和使用,通过调剂方式盘活存量资产,节约购置资金。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继续使用的,不得报废处置。

  加强办公用品的循环使用,节约使用办公耗材,严格控制文件材料印刷数量,减少纸张浪费,抵制过度包装,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对产生的非涉密废纸、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等废旧物品进行集中回收处理,促进循环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销毁。

  第六十一条 党政机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应当统筹规划,统一组织实施,严禁重复建设。已建工作专网的,应当逐步整合并整网迁移到自治区电子政务内网。

  建立健全共享共用机制,加强资源整合,推动重要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降低软件开发、系统维护和升级等方面费用,防止资源浪费。

  加快转变传统办公手段,充分利用已建政务办公网络,积极拓展网上业务应用,大力推进网上无纸化办公,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

第九章 宣传教育

  第六十二条 宣传部门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重要宣传内容,创新方式方法,将各类宣传和舆论监督结合起来,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媒体作用,重视运用互联网等新兴媒体,通过新闻报道、文化作品、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宣传中华民族勤俭节约的优秀品德,宣传阐释相关制度规定,宣传推广厉行节约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倡导绿色低碳消费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

  第六十三条 党政机关应当把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教育作为作风建设的重要内容,融入干部队伍建设和机关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对各种铺张浪费现象和行为,应当严肃批评、督促改正。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典型案件通报制度,不定期曝光铺张浪费的典型案例,同时对媒体曝光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快查快办,切实发挥好警示教育作用。

  组织人事部门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应当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创新教育方法,切实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十四条 党政机关应当围绕建设节约型机关,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便于参与的活动,引导干部职工增强节约意识、珍惜物力财力,积极培育和形成崇尚节约、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机关文化,为在全社会形成节俭之风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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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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