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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各大企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一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综合性、基础性党内法规,是党政机关做好节约工作、防止浪费行为的总依据和总遵循。为深入贯彻落实《条例》精神,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制定出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根据《条例》规定,紧密结合我区实际,对党政机关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作出全面规范,对宣传教育、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是我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建章立制的重要成果,是巩固治理成果、持续纠正“四风”的重要举措,对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源头上狠刹奢侈浪费之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的高度,从加快科学发展、富民强区进程的高度,充分认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增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自觉性和坚定性,以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一要抓好学习贯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实施细则》纳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党校、行政学院要把《实施细则》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教学体系,组织广大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实施细则》精神,坚决贯彻《实施细则》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要坚持领导带头。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要带头组织学习、严格执行《实施细则》各项规定。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确保贯彻执行不打折扣。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学习、带头宣传、带头遵守《实施细则》,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形成以上率下抓落实、以上促下抓执行的工作局面。

  三要完善制度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和职责任务,坚持深化改革、标本兼治,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和制度规定,形成立体式、全方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确保党政机关各类公务运行管理于法有据、有规可依,提高机关公务活动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水平。

  四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党委、政府督查部门要把贯彻执行《实施细则》情况作为督查工作重点,在加强经常性督促检查的同时,针对突出问题开展重点检查、明查暗访,推动各项规定的执行落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纪律、严格问责,对铺张浪费问题和顶风违纪人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维护制度的刚性权威。

  五要强化宣传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监督,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切实增强节约意识,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6日


  内蒙古自治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弘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浪费,是指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进行不必要的公务活动,或者在履行公务中超出规定范围、标准和要求,不当使用公共资金、资产和资源,给国家和社会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四条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坚持从严从简,勤俭办一切事业,降低公务活动成本;坚持依法依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总量控制,科学设定相关标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总额,加强厉行节约绩效考评;坚持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安排公务活动,取消不必要的公务活动,保证正常公务活动;坚持公开透明,除涉及国家秘密事项外,公务活动中的资金、资产、资源使用等情况应予公开,接受各方面监督;坚持深化改革,通过改革创新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长效机制。

  第五条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全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建立协调联络机制承办具体事务。各级党委办公厅(室)、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指导检查本地区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宣传、外事、发展改革、财政、审计、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依规履行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工作的管理、监督等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对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的组织领导。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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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哈丽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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